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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07 11:17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栏:典型案例
陈某等3人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网上购买了22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后,找另案处理的彭某恒帮忙,试图以身份证复印件所有人的名义到银行办理信用卡。之后,彭某恒找到时任某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员的被告人童某芸,以办理ETC为借口,分批将上述身份证复印件交由童某芸违规办理了22张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后交给陈某使用。
2018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跃受陈某委托,以700元每套不等的价格先后帮助被告人陈某联系购买了他人的“四件套”共计4套。2019年7月,杨某跃向他人购买了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
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意外获知在某省农村信用社微信公众号中,通过输入身份证号就可查询到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应储户在该行开户的银行卡号、户名及预留电话号码,或输入银行卡号便可查询到该银行卡对应储户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名及预留电话号码。为获取大量数据,陈某联系他人编写了一个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自动生成脚本软件,并通过该软件将自动生成的银行卡号或身份证号码发送到某省农村信用社微信公众号查询,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共计12984335条。
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跃明知被告人陈某给其取款的银行卡内资金为违法所得,仍多次帮助陈某联络、接应同城“跑腿”服务人员到ATM机上取款人民币20余万元,并为此支付“跑腿”手续费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取他人的支付宝账户并使用,截至案发时,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27423.93元。
【裁判结果】福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且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杨某跃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掩饰、隐瞒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某跃帮助陈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还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童某芸明知他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仍利用工作便利违规办理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陈某、杨某跃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杨某跃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典型意义】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腐蚀了社会诚信根基,侵害了被害人财产权益。同时,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内外勾连的犯罪案件,暴露出一些开卡部门管理不严、监督缺位等问题。人民法院对此依法进行严厉惩处,将有力震慑犯罪,并警醒相关从业人员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