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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0-08 10:56 |来源:信用中国 |专栏:诚信文化
朋友圈发布辱人视频被判赔偿
朱某和周某同在南通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牛羊肉批发零售。朱某经营地点是6号摊位,周某的经营地点是1号摊位。2021年6月27日,朱某跟客户交易时发生争执,周某拍摄了争执过程,并将所拍摄视频加注“不良商家再现农批市场”“不良商家再现”,并在其微信名为“南通某批发市场羊肉批发零售”的朋友圈中发布。随后连续四天,朱某的营业收入大幅减少。
朱某认为周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起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周某立即删除不实言论、带有侮辱诋毁的信息以及照片和视频,并在微信朋友圈及所在的批发市场醒目位置发告示澄清事实、向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崇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和周某双方之间存在商业上的市场竞争关系。周某对朱某的销售行为擅自进行个人跟踪拍摄并将视频发布于其微信朋友圈,且加注了贬低朱某人格的评论,足以使他人对朱某的名誉、商业信誉产生较低的社会评价,其行为侵犯了朱某的名誉权。考虑到周某的侵权行为发生于其微信朋友圈,朱某要求其在朋友圈中赔礼道歉并无不当。关于经济损失问题,周某的侵权行为确实对朱某的商业信誉造成贬损,鉴于周某侵权行为的潜在性影响长期存在,酌定经济损失为1万元。